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4條 法規: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24條 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以原有場地及建築物,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依本條例申請改設立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得於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