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辦理其園長及教師退休、撫卹事項時,應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審定;其所需經費,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