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4條 法規: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4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資格,於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