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3條 法規: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3條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