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本條例所定命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幼兒園違反本條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