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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本條例所定命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幼兒園違反本條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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