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7條 法規:強迫入學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