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3條 法規:強迫入學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