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6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學校置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電器管理員、書記等職員及專任運動教練;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學校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學校職員數,以不逾教職員員額總數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但本準則施行前已進用之職員,得繼續任職至離職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