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5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教師申請介聘 第15條 本部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國教署署長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