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59條 法規:國民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章 附則 第59條 公立學校之場地、設施及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及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並不得影響校內師生使用。公立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程序納入特種基金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