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支援老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聘: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未滿一學期,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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