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
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甄選,學校得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聘任地方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擔任。
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學校得聘任具新住民語文專長之新住民或相關人士擔任。
前三項教學支援老師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再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