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