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8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8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評量計畫。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