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7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