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22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仍有餘額者,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偏遠地區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行政業務、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