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21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1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