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第2條 法規: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仍有餘額者,於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招收當學年度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人數為限,最高不得逾三十人,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混齡編班每班最多十五人之限制。前項餘額,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每班招收人數扣除已招收人數之賸餘數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