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6條 學校改名、改制或合併時,由變更後之學校接管原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學校停辦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指定所屬學校,接管停辦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