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9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9條 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本會獎懲評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相關規定,於評議決定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