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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條各班家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班級代表;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會員代表大…
- 第8條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
- 第9條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
- 第10條家長會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家長會會長出缺時,所餘任…
- 第11條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家長會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家長…
- 第12條全校學生人數為一百人以下者,經學校報請本部同意後,其家長會得僅設家長委員會,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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