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前項學生已成年者,其原法定代理人或原實際照顧者得為其家長。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家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