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9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五章 會議 第19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應於開學後八星期內召開。家長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家長會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前二項會議,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