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8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五章 會議 第18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家長會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家長會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