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6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16條 會員權利如下: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前項第二款權利,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