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
- 第61條人才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申評會、再申評會或調查小組委員: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
- 第62條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學校得指定專人,依學生需求提供學生申訴諮…
- 第63條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由各級學校、相關專業團體或公益團體開設諮詢管道,提供申訴及再申訴扶助服務。
- 第64條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第66條本辦法除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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