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 第5條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學生自行提起申訴者,學校應考量學生最佳利益,決定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