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學校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