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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
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學校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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