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評量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五、丁等:未達六十分。學校經評量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學校、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評量結果乙等者,不予獎勵;評量結果丙等以下者,應辦理追蹤輔導。評量結果為丙等以下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改進;學校主管機關得以評量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學校發展規模及經費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