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23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3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第十一條規定。(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