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20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0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