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學校得至合作機構或產業訪視,並作成紀錄。教師應於研習、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提交研習或研究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