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應遵守合作機構或產業之相關規定;其與合作機構或產業發生爭議時,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合作機構或產業得視實際需要與學校及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發保密規定、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