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教師之專任人數,應在專任教師員額編制內調整之,並以專任教師總員額之八分之一為限。
但情形特殊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核發給專技教師證書時,應載明前項所定申請員額占總員額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