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聘請專任專技教師,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準用教師聘任程序,就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學校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預定任教之專業科目、技術科目或特殊科目及任課節數。
四、公開甄選程序資料。
五、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表。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求其協助查核。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4條
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