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審議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本部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