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法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應於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提出轉型計畫書,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之保障,詳加規劃,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轉型為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之進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