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