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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1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第52條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
- 第53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
- 第54條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
- 第54-1條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前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前條規定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
- 第55條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
- 第56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前…
- 第57條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應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學費外之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
- 第58條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
- 第59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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