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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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