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除有教師法所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