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五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第49條 行為人不服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