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7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五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第47條 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並載明行為人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