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應審酌下列因素:一、對學生身心造成之侵害。二、對學生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三、對學生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四、阻卻違法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