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促進親師生正向互動,營造友善校園環境,得基於教育專業及輔導支持之理念,以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瞭解教師教學及親師生互動情形,必要時並得作成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