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專審會審議調查、輔導及結案報告,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他事項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決議時,依法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