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職族語老師,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
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職族語老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半數薪資。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職族語老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資;調查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四分之一薪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28-7條
第28-7條
第2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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