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離職儲金、年終獎金。
但差旅費、加班費、離島與偏遠加給所需增列之費用,由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支應。
前項經費,應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所定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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