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