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處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成立之內容。
五、調處成立之日期。
六、其他爭議處理機構認為應記載之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21條
第21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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